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监察机关的领导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监察机关的 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职能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和所属部门,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2]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了行政监察机关必须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本级政府对监察机关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部署安排工作,起草有关法规,制定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进行宏观指导;统一协调解决和安排监察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拨付、劳动工资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