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管辖权

一、行政监察管辖权

行政监察管辖是对某个监察对象确定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政监察机关实施监察和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政监察机关对哪些特定监察事项有权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是在行政监察系统内部划分监察对象和决定监察案件受理上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https://www.daowen.com)

行政监察管辖权与行政监察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政监察权是国家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实施监察的权力;行政监察管辖权是对某些监察对象或监察事项在行政监察机关内部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政监察机关实施监察。一方面,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监察权是确定管辖权的前提,凡是不属于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行政监察权范围的事项,行政监察机关无权管辖。而另一方面,管辖权是行政监察权的进一步落实,行政监察权必须通过管辖权来行使和体现。

因此,凡是确定某一行政监察机关对某些监察对象有管辖权,这个行政监察机关就有权对该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同时也有义务实施监察。《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对管辖中的一些办事原则作了规定,即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