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核案件材料

3.审核案件材料

审核案件材料是案件审理部门的承办人员对调查部门移送的材料进行阅卷、分析、审查和判断的过程。承办人审理行政纪律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承办人在进行审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陈述和申辩。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件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主动同被调查人核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当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主动提出陈述和申辩时,案件承办人也应当予以听取。不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地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陈述和申辩,均是为能够更加全面地掌握案件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以便更好地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2)审理案件过程中,当遇有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方面或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并超出案件承办人能够予以妥善解决的范围时,承办人应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获取相应的支持及帮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是案件承办人力所不及的。对这些审理人员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听取有权解释部门的意见,根据他们的意见做出相应的结论。

(3)中止审理的情况。中止审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事实认定不清、证据材料不足或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影响到案件正常审理的问题,而必须待问题解决后方能继续审理的情况。

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同移送单位交换意见,确需补充调查的,一般应由案件调查部门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案件审理部门也可协同案件调查部门进行补充调查或经分管审理的领导批准后直接补充调查。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审理的领导批准后,可以中止审理:(https://www.daowen.com)

一是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需由案件移送单位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的;

二是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需由案件移送单位补充调查的;

三是发现被调查人有新问题或被调查人提出新的申辩,需案件移送单位补报证据或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