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阶段(1958-1977)

三、沉寂阶段(1958-1977)

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左”的指导思想逐渐在党和国家工作中占据主导地位,民主法制建设受到干扰和冲击,行政监察法制建设也同样遭到破坏。1957年4月,全国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出决议,监察部的业务及人员并入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各省、市、自治区的监察厅(局)的业务及其人员并入省、市、区的党的监察委员会,监察部向国务院各部委及其一些部属重点企事业单位派出的行政监察组织也相应改为党的中央监委的派出机构。(https://www.daowen.com)

1958年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受到严厉批评,实行“垂直领导”和推行“事先监督”被指责为脱离党的领导。1959年4月,中共八届七中全会讨论了撤销监察部的问题。同时,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国务院提请这次会议并审议通过撤销监察部的议案。4月28日,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宣布撤销监察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监察厅(局)的业务及人员归入省、市、区的党的监察委员会;监察部向国务院各部委及其一些重点企事业单位派出的行政监察组织,相应的改为党的中央监委的派出机构。5月8日,监察部停止办公,随后将监察部的业务及人员并入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各省、市、自治区的监察厅(局)的业务及其人员并入省、市、区的党的监察委员会;监察部向国务院各部委及其一些部属重点企事业单位派出的行政监察组织也相应改为党的中央监委的派出机构。从此党的监察组织完全包办、取代了行政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