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纪律处分的救济

一、对纪律处分的救济

这一救济程序包括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的申诉程序和监察机关处理该申诉的程序两个部分。一是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的申诉程序,即监察对象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或者接受其因不服处分所提出申诉的行政监察机关所作的复查决定不服,依法申请监察机关予以复查、复核所遵循的方法和步骤。监察对象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监察机关复查、复核行为产生的前提,一旦依法提起申诉,监察机关就有义务接受并予以处理。监察对象向监察机关提起申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其请求的内容,可分为撤销和变更两种。撤销请求是申诉人认为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违法或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不服受理其申诉的行政监察机关所作的复查决定,因而要求监察机关撤销该决定,以期免受处分的请求。变更请求是申诉人认为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当,或不服受理其申诉的行政监察机关所作的复查决定,因而要求监察机关变更该决定的请求。二是监察机关处理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的申诉的程序,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其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复核并作出复查决定、复核决定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步骤。(https://www.daowen.com)

规定以上两个程序的目的在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使申诉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使错误或者不当的处分决定得到及时纠正,防止和避免受处分人员滥用申诉权,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动,维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