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察的一般程序

2.执法监察的一般程序

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进行的一项监督活动,它对被检查单位工作产生直接的影响。为了保证检查活动依法、合理、及时、有效地进行,并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监察人员滥用职权,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工作秩序,监察机关实施执法监察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规定,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立项就是确定检查的项目,是监察机关依法确定检查事项的活动,是进行监察的必经程序。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是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性工作。通过检查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所以在确定检查项目时,应注意选择具有代表性、有典型意义的事项。立项应当写出立项呈报报告,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批。立项报告中应写明检查事项涉及单位,检查事项的主要内容,实施检查的法律依据等。所指需要检查的事项必须是管辖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上级监察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实施检查的和监察机关认为必须开展检查的问题。《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还规定:“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2)制定检查方案。检查事项立项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检查事项的性质、特点、复杂程度等情况组成检查组,并按照检查的目的要求制定出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以使检查工作有计划地进行,防止检查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检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目的、检查的要求、检查的方法步骤和措施、检查的时间安排以及检查人员的组成等。

(3)组织实施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检查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检查活动,视察了解和询问有关情况,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对照分析,找出检查对象在守法和执法中的问题所在,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和行政管理的意见。(https://www.daowen.com)

(4)提出检查情况报告。通过对检查事项的认真检查,检查组应实事求是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报告应以通过检查所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为依据。检查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检查的时间和检查组成人员;检查的主要内容和目的要求;检查核实的问题及其性质;被检查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检查部门和有关人员对待检查存在问题和责任的态度;处理意见等。

(5)作出检查处理。监察机关应根据检查结果对需要处理的问题,依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和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凡属监察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可处理的事项,由监察机关作出监察决定直接处理,需要进一步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要予以立案;对属于被检查部门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是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处理的事项,则应向被检查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