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金融证券相关机构协助

(五)提请金融证券相关机构协助

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的权限。但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实践中,除查询存款外,往往还需要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等信息。有的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为掩盖事实、隐瞒证据、逃避查处,往往形成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以洗清赃款或抗拒追缴。因此,仅仅依靠监察机关的力量,难以及时掌握涉嫌单位和人员的资金往来情况,发现案件线索、取得证据,这就需要监察机关依法提请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协助。

此外,监察机关还需要依法提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协助。1998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监察部共同发布了《中国证监会、监察部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证监[1998]44号),就加强证监会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作了规定。该通知规定以下几点:

(1)各级证券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切实搞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2)对下列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一般应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涉及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负责人、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以及由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中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案件;证券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经协商认为需要共同立案的其他案件。

(3)证券监管部门查处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需要监察机关给予配合的,监察机关应予配合和支持。监察机关查处的证券期货违纪案件需要证券监管部门给予配合的,证券监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https://www.daowen.com)

(4)证券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在案件查清后,应当依照各自职权范围,分别作出处理。如需要,也可在研究协商的基础上共同作出处理。

(5)由证券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处分的,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应当移送同级证券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地(市)、县级监察机关发现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应当报请省级(含省级)以上监察机关移送同级证券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6)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证券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