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协助调查权

三、请求协助调查权

行政违纪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妨碍政令畅通。反对、揭露、制止行政违纪行为单纯依据监察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其他行政机关都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使行政违纪案件能够得到及时、迅速查处,以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特别是负有特殊职责,拥有采取特别措施权限的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的协助,对监察机关查处行政违纪案件有很大帮助。《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赋予监察机关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的权限,其主要意图亦在于此点。请求协助调查权是关于监察机关提请协助权以及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尽义务的规定。

请求协助调查权赋予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过程中,遇到超出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紧急、特殊情况的,需要公安、司法、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价格、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行政部门以及金融监督管理等机构予以协助的时候,有权提请上述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不再具体列举监察机关可以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而采用概括性表述,也就是说,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只要涉及有关行政部门、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的,有关行政部门、机构都应当予以协助,没有例外。

监察机关行使本条规定的权限,应当注意以下三点:(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监察机关正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由于办案工作需要,必须提请规定的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予以协助的机关为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这里有两个问题必须澄清:一是,其他机关对于监察机关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也应予以协助、配合,但只能在职权范围内协助,法律没有赋予他们《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机关采取哪种特别措施的权限;二是,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不是监察机关查处违反行政违纪案件的涉嫌单位。如果这些机关有涉嫌人员,监察机关要求配合,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就不是本条规定的协助了。

第三,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请予以协助,办理必要的提请手续,向公安、审计、税务、海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机关出具予以协助提请书,提请予以协助书应说明协助的内容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