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执行职务的性质
2026年02月19日
2.暂停执行职务的性质
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不是处分,而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违纪行为时建议有关机关对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采取的一种临时性、预防性的组织措施。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对确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给予处分;对给予不涉及职务的处分以及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恢复被调查人员执行原任职务的权力。
“有关机关”是依法有权决定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的机关。其中,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国务院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除对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外,对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其任免机关决定。(https://www.daowen.com)
建议暂停被调查对象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的措施,实际上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该对象工作权力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要求检察机关在实施这项措施时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按照干部的人事任免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必须经过县级以上行政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实施。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时,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