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察对象违反本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被监察对象违反本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https://www.daowen.com)

根据《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是行政监察的对象,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后果一是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改正,并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二是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行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