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举报人制度
保护举报人制度是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査处理过程中,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严肃处理的一系列规定、办法和措施的总称。新《行政监察法》增加了对举报人保护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
多年来,各级监察机关一贯非常重视对举报人的保护,出台了很多具体规定。1996年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了《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明确规定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资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二十条也对举报保密制度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①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②严禁将挙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③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査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④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https://www.daowen.com)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分别作出:①对于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②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③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违反《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将依照党纪、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港澳台胞、华侨及外国人的检举、控告,适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