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2.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并对原决定予以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主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既然是具体行政行为,就具有行政为的一般属性,即首先具有确定力,非依法律不得随意变更与撤销;同时对申诉人和行政机关均有拘束力和执行力,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申诉的提起,只是申诉人对处分决定的合法性或者合理性的一种主观认识,并不意味着处分决定就一定违法或者不当。即便是申诉人的主管行政机关对申诉人的行政处分决定确实违法或者不当,或者受理申诉人因不服行政处分所提出申诉的行政监察机关所作的复查决定确实违法或者不当的,对这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分决定的撤销或者变更也必须经法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而申诉人的申诉只是对这一程序的启动,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产生申诉人预期的结果。如果申诉人一提起申诉,在复查、复核期间就停止原决定的执行,那就势必会造成只凭申诉人的申请就可以否定或者中断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处分决定的效力的后果,这样必然会使法律秩序、工作秩序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因此,在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处分决定的效力,维护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https://www.daowen.com)

同时,这样的规定,也不影响对申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申诉人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的申请后,监察机关经过复查、复核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变更、撤销或者建议变更、撤销原决定的复查、复核决定。这一复查、复核决定的效力及于原行政处分决定生效之时。所以,无论从时间上还是实际后果看,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既保证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也不会影响申诉人行使其权利和维护其合法利益。而且这样规定也符合各国行政管理立法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