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被监察对象解释说明权

二、要求被监察对象解释说明权

监察机关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力,即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办理监察事项时,遇有需要由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解释和说明与监察事项有关的问题时,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监察机关的要求,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监察的部门”是正在被监察机关监察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https://www.daowen.com)

“被监察的人员”是监察机关就某一监察事项对其正在进行调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与监察对象是有区别的,后者是应当纳入监察机关监察视野的组织和人员,而前者则是因某一事项正在被监察机关检查或者调查的监察对象。

注意区别“监察对象”与“被监察部门”“被监察人员”的概念。被监察部门和被监察人员必须是监察对象,但并不是所有的监察对象都是被监察部门或被监察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在因某一监察事项正在被监察机关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才是《行政监察法》所称的“被监察部门”和“被监察人员”,也才成为《行政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监察措施所指向的部门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