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建议权
2026年02月19日
一、监察建议权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具有一定行政法律效力的建议。“一定的行政法律效力”是监察建议的相对人(即被建议部门)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第一,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必须是在监察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责对某一事项立项或立案进行检查或调查以后,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提出;第二,监察机关只能向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对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团组织、民主党派机关只能提出工作建议而不能提出监察建议;第三,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只能向被检查和被调查的监察对象提出,对没有被立项、立案的监察对象不能提出监察建议;第四,提出的监察建议必须是针对监察对象职责范围以内的事项;第五,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应当制作监察建议书。监察建议一经提出,监察建议的相对人如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否则,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依照《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8种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