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2026年02月19日
1.对国家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
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行政监察法》第六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可见行政监察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不仅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而且还是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行政监察机关受理控告、检举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作出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要件:控告、检举的内容必须是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控告、检举的对象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控告、检举一般要求必须形成特定形式的材料;控告、检举的行为人必须具备进行控告、检举要求的基本行为能力;控告、检举行为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作出;控告、检举的事项必须属于行政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受理控告、检举,是其行政监察工作的前期工作,甚至不能算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实质性的受理,更没有达到立案及审理的程度,即便如此,这种形式上的受理依然代表着国家行政权力对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人民群众监督政府行为的落实的起点,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