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中的移送

第五节 行政监察中的移送

不同的国家机关有不同的职能分工,也就有着不同的管辖范围。在纷繁复杂的实际工作中,看似一个独立的案件,其中可能就牵涉到不同的国家机关,涉及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而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部分,则应依法移送其他有关国家处理,这种关于案件移送的制度就是监察机关的案件移送制度。监察机关案件移送制度建立的基本根据是监察机关在政府内部与其他部门的职能分工,以及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分工与协作。例如,涉及人大或者政协的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移送给人大或者政协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所以规定监察机关案件移送制度,有利于加强监察机关与其他有关的国家机关在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保证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种违法、违纪以至于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和纪律的严肃性、统一性。依照《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的移送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这里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涉及监察对象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纪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二是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虽然涉及的是监察对象,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只需由有关单位处理而同时不需由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三是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需由监察机关处理而同时又需由有关单位处理的,监察机关一般应当在处理完后再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具体应当移送给哪类机关,还需根据具体机关的管辖权限决定。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三,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按照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的要求,告知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