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
2026年02月19日
(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
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
所谓“问责处理”是监察机关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建议。(https://www.daowen.com)
“责令公开道歉”是问责决定机关责令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通过大众媒体或其他途径,根据问责情形,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向人民群众表达未能履行好自身职责的歉意。
“停职检查”是问责决定机关认为党政领导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时,停止其党内外职务。
“引咎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认为自己符合问责情形,不宜再担任现职时,主动、及时申请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问责决定机关根据问责情形,认定党政领导干部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作出问责决定,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免职”是问责决定机关根据问责情形,认定党政领导干部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作出问责决定,直接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