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政令畅通

(二)保证政令畅通

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监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是检査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而各级行政机关是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是检验政令是否畅通的标志之一。通过各级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査,可以对各级行政机关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通盘了解,并对不遵守和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査、调査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①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②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