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

“明显不适当”是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符合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例如:被录用人员德才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要求,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违反录用、任免和奖惩的法定程序;越权作出录用、任免和奖惩决定;奖罚畸轻畸重或者违反规定奖励等。具体而言,“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是:①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②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的;③奖励明显不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对于有上述情形的,监察机关有权提出监察建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