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2026年02月19日
(一)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要求监察机关在开展监察工作中,尤其是在査处违纪案件中,不仅要严肃査处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还要立足教育,着眼于提高干部的思想和政治素质,把惩处与防范、治标与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反对“不教而诛”,单纯惩处,也要反对“教育万能”的思想。一方面要求对违纪者,必须严肃处理,该处分的坚决处分。行政惩戒的意义在于,对于被惩处者来说,是对其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了一级行政组织对其违纪行为的谴责和否定性评价。对违纪者予以惩处,对违纪行为有着抑制和惩戒的作用。同时,它也是对遵纪守法者的肯定和鼓励。另一方面是要将教育贯穿于惩戒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范。必要的、适当的惩处本身就是一种教育。通过惩处,教育违纪者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通过对典型案件的解剖,分析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开展法制和纪律教育,使其他监察对象从中受到教育,提高监察对象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最终使法律、法规、政策得到贯彻执行,使行政纪律得到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