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查询存款权的条件和程序

(一)采取查询存款权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查询存款的措施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涉及钱款的违纪行为的过程中才可以采取。这些违纪行为还包括诸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设小金库、违反规定兼职取酬、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截留财政款项、公款私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其他不涉及金钱款项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调查时,不能也没有必要采取查询存款的措施。

第二,这项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是监察机关的代表,经过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的批准才能采取查询存款的措施。

第三,监察机关根据法律只能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案件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对于不是案件涉嫌单位或者案件涉嫌人员的单位或个人的存款,监察机关无权进行查询。(https://www.daowen.com)

第四,监察机关有权查询的存款只限于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涉嫌单位或者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对于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人员的存款情况,监察机关不能查询。

第五,监察机关经法定批准程序需对案件涉嫌单位或者案件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询时,应当向有关银行或者有关办理储蓄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的文件,提供需查询的案件涉嫌单位或者案件涉嫌人员的姓名或可能用以存款的姓名、账户等有关资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进行查询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者拖延,否则,如果因此妨碍了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