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二节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①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②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③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④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