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一)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在特定情形下,监察机关难以对相关监察对象进行监察,此时,可以由上级监察机关办理相关的监察事项。根据这一原则,国家监察部可以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可以办理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监察机关可以办理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在实行分级管辖制度的基础上,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是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实行领导在监察事项管辖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对分级管辖制度的必要补充,便于处理一些难度较大的监察事项,如上级监察机关认为在其所辖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监察事项;上级监察认为下级监察机关不便办理的重要复杂的监察事项,以及下级监察机关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监察事项;领导机关指定由上级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监察事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