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守法和执法情况
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并且做出相应处理的监察活动。同时为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中央高度重视重大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监察机关应通过执法监察加强监督检查,加大问责力度,保证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监察机关的检查有其特定的涵义和特点:
第一,在检查对象上,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而言。因为,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执法的责任。公务员不能以个人名义去执法,也不能由个人承担执法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在检查内容上,检查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体系在遵守和执行党的决策、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而进行的,即国家行政机关作为遵守法律、法规的主体在遵守法律、法规中的问题;或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第三,在检查方式上,有多种类型。从内容上划分,有针对违反廉政法律、法规而出现的各种不廉洁的问题而进行的廉政监察;有针对违反勤政高效法律、法规的失职渎职、管理混乱、效能低下等问题所进行的效能监察;有针对其他违法行为(即廉政、勤政范围之外的)而进行的执法监察。从检查涉及的范围划分,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或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专项检查;也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综合性的检查。从涉及监察对象范围划分,有针对个别单位的重点检查;有针对某个系统或某些行业、地区的中型检查;有针对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全面检查。从检查主体的情况看,有由监察机关单独进行的检查,也有监察机关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联合进行的检查;还有由政府统一组织的由监察机关参加的有关法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等。
具体地讲,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强调的是对守法和执法情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査,而不是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这是监察机关所特有的,是与人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执法情况进行的检查相区别的。监察机关履行检查职责,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组织专门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特定的工作事项进行的集中检查。检查内容可以是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时期的工作事项,比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抗震救灾款物专项检査等。监察机关履行检查职责的目的在于,针对某一行业或者领域内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査找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管理制度的建议,以堵塞漏洞,减少和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同时揭露违纪行为,为查处违纪行为提供案件线索。它对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查处违纪案件工作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