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执法监察活动,虽然是监察机关主动而为的行政行为,但也不代表监察机关可以毫无章法地随意检查,而是应当依法拟定需要检查的事项,并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立项之后再行检查。那么首先就要确定什么是需要检查的事项:

一是监察机关在其法定职权以及管辖范围内,在上级监察机关的一般部署和本级人民政府的一般要求的基础上,对监察对象实施检查所作的年度计划中确定的针对其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总体状况及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即例行检查所对应的事项。

二是监察机关在其法定职权以及管辖范围内,在上级监察机关的一般部署和本级人民政府的一般要求的基础上,基于特定时期内的工作需要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特别部署和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门要求,随时对监察对象实施检查所确定的针对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总体状况及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即专门检查所对应的事项。(https://www.daowen.com)

在依法确定需要检查的事项后,就应当将需要检查的事项进行立项。立项是监察机关对其依法确定的需要检查的事项决定进行依法检查的活动。立项应当以书面的立项呈批报告形式,交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批。

对于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除了应报请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批之外,还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重要检查事项是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特别部署和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门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或者监察机关认为在其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而应当予以检查的事项。重要检查事项立项的备案是监察机关将其对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送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监督的一种制度。这是因为在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中,监察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的缘故。

不论是一般事项的检查还是重要事项的检查,对监察对象的声誉或多或少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监察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所以需要在制度上对监察职权的行使设定适当限制,以使这种负面影响保持在一个合理范围之内。在允许监察机关对一般检查事项依职权立项且不用报领导机关备案的同时,设计重要检查事项立项的备案制度,正是对监察职权的行使的适当限制,这一限制不仅确保了依法行政的有效推行,也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使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并掌握进行检查的监察机关的工作动态,使监察机关的检查活动及时得到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又使被检查部门在守法和执法中所存在的重大问题能够被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及时掌握。所以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整个检查工作保质保量地进行,也从程序上促进了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