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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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一、提出“两重结构论”,检讨“配合制约论”

二、探讨诉讼价值模式与司法人权保障

三、推动“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实质化”

四、从“坦白从宽”到“认罪认罚从宽”

五、侦查程序的改革完善

六、公诉制度及其改革完善

七、审判程序的改革完善

第一编 基础理论

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辨析

再论“两重结构”——答马贵翔同志质疑

一、线形结构是刑事诉讼的客观事实

二、刑事司法系统的同质性、统一性是线形结构存在的重要依据

三、线形结构也是一种刑事诉讼结构

四、结构成分比例不同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重要区别

配合制约原则的某些“负效应”及其防止

一、可能扭曲诉讼结构

二、可能模糊诉讼关系

三、可能抑制检察、审判职能的发挥并导致相互扯皮

中美两国刑事司法价值观和手段体系比较研究

刑事诉讼价值模式论析

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侦查程序与人权》读后

一、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二、如何对待和解决我国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三、以扎实细致的研究为完善侦查法制提供资源

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

一、事实认定为何应以一审庭审为中心

(一)审判是事实认定的中心环节

(二)庭审是审判活动的重心和决定性环节

(三)一审是事实审最重要的审级

二、重塑诉讼中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尊重现实,区别案件类型与司法任务,确立不同的司法应对方式

四、加强审判作用,限制庭前活动的“预审”与代审功能

五、发挥庭审对事实认定的决定作用

六、重视一审作用、加强一审功能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一、“技术型”审判中心论

二、可操作的改革面向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延伸

(一)法律适用的“审判中心”

(二)程序监控的“审判中心”

四、矛盾交汇中的体制性“破茧”

第二编 程序制度

论坦白从宽

一、坦白从宽的现实意义和法理根据

二、贯彻坦白从宽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三、贯彻坦白从宽的方式选择和制度设置

(一)解决坦白不能从宽抗拒难以从严问题的政策性选择

(二)确立坦白从宽制度的具体方案

(三)坦白从宽制度的设置和适用上的界限把握

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

一、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

二、证人不出庭,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

三、警察不作证

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诉讼当事人制度评析

一、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当事人有悖于法理

(一)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不符合公诉案件的性质

(二)不享有上诉权使当事人名不符实

(三)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造成角色冲突,损害了诉讼的公正性

(四)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可能导致诉讼结构的失衡和诉讼秩序的紊乱

(五)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是一种立法特例,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和发展趋向有别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被害人参诉问题的把握

三、今后的改革:恢复和加强被害人诉讼参加制度

欺骗与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界限

一、关于侦讯活动中使用欺骗的许容性

二、设置欺骗性侦讯手段的法律界限

三、承诺不可反悔——司法信用原则

正义是有代价的——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辩诉交易兼论一种新的诉讼观

一、问题的提出——理想与现实的悖论

二、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辩诉交易

三、由辩诉交易探讨一种新的诉讼观

四、结语:对辩诉交易的适度确认与规制

辩护律师有权向当事人核实人证

一、限制人证核实,违背立法原意,而且如以解释性规定减缩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有悖法制原则,有违宪法要求

二、限制人证核实,严重脱离司法实际,与控方法庭举证方式相矛盾,妨碍诉讼效率

三、限制人证核实,违背被告人有权辩护以及辩护有效性原则,有悖于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制度和机理,且就刑事司法整体效益而言得不偿失

四、限制人证核实,将妨碍庭审实质化,有悖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五、限制人证核实,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可能对辩护方形成不适当的威胁,损害刑事诉讼的防错机能

六、限制人证核实,背离了刑事司法的国际准则和普遍的刑事辩护实践,不利于我国刑事司法的国际形象

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

一、协调衔接的实质是与国家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协调衔接

(一)建立协调衔接机制,当前主要是制度安排问题

(二)建立协调衔接机制的困难及意义,与监察委的特殊性及立法路径有关

(三)协调衔接的实质,是与国家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协调和衔接

二、案件管辖上的协调衔接

三、立案程序的协调衔接和相关问题

四、调查措施的协调衔接

五、人身强制措施的协调衔接

(一)关于留置措施适用对象和条件

(二)关于留置措施的决定程序

(三)关于检察机关的“决定逮捕”及关联问题

(四)关于职务犯罪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

六、证据适用的协调衔接

七、人权保障措施的协调衔接

八、案件移送及相关问题上的协调衔接

九、协调衔接的制度性保障条件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控辩平衡

一、协商性司法异变的主要威胁:控方利用资源优势压制被追诉人

(一)协商性司法存在固有的“结构性风险”

(二)控方有动力压制被追诉人

(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异变

(四)德国量刑协商制度的问题

二、我国认罪认罚制度中控辩失衡问题突出

三、控辩失衡使认罪认罚程序发生异变

(一)侦查中以威胁、引诱方法促使认罪的弊端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呈现权力型程序样态

(三)压制性操作方式妨碍司法公正

四、关于完善认罪认罚制度的几点认识

(一)认罪认罚制度应当缓行还是完善续行

(二)完善认罪认罚制度的关键是诉讼资源配置的“控辩平衡”

(三)推动综合配套改革

(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的配套措施

五、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现控辩相对平衡的路径

(一)提供有效辩护

(二)强化当事人知情权与改善协商程序

(三)适当把握证据标准以实现质量与效率的统一

(四)实施有效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

(五)对共同犯罪案件适用作出一定限制

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法理重述

一、二审否定自首在实体法与证据法上根据不足

(一)余金平在两级程序中口供有别,但自首认定或否定应当以一审供述为据

(二)余金平的一审供述,不至于对基本犯罪事实和加重情节事实认定造成障碍,因此不能否定其已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三)关于基本犯自首与情节加重犯非自首及其对量刑的影响

二、二审以“突袭裁判”否定自首,程序不当,且判决自相矛盾

三、在控辩双方一致要求从轻判处的情况下加重刑罚,其合理性与妥当性不足

(一)关于检察机关抗诉的轻重性质

(二)关于二审加刑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四、从余案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矛盾及其应对

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若干问题评析

一、业务机构负责人的审核功能与监督管理职责

二、关于刑事案件侦查(调查)职能管辖错位的处置

(一)《刑诉规则》关于管辖错位处置的基本精神

(二)关于管辖错位应征求移送机关意见以及对相关机关区别对待的问题

(三)关于将事实证据标准作为直接起诉或退回案件的标准的问题

三、关于二审检察机关变更、补充抗诉理由问题(https://www.daowen.com)

第三编 审前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一、证据开示的概念、内容和意义

(一)概念和内容

(二)意义

二、国外证据开示程序的要点和法理

(一)关于诉讼双方证据开示的责任

(二)证据开示的范围

(三)证据开示的程序以及违法制裁

三、关于我国证据开示的制度设置

(一)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意义和责任

(二)证据开示的内容、地点及时间

(三)对违反开示义务的制裁

公诉制度及其改革完善

一、公诉的意义

(一)程序性意义:发动并推进审判程序、约束审理和裁判范围

(二)实体性意义:体现刑事政策、实现国家刑罚权

(三)社会性意义:弘扬正气、宣传法制

(四)辅助性意义:为刑事审判监督创造契机与条件

二、我国公诉制度的特点

(一)公诉为刑事控诉的主要形式,同时受自诉的补充与有限救济

(二)检察机关垄断即单独行使公诉权

(三)在坚持法定起诉原则的前提下,实行一定程度的起诉便宜主义

(四)公诉兼审判监督,检察机关在公诉活动中具有双重职能

(五)公诉权的延续性与生命力较强,再次发动的可能性较大

(六)公诉权集中于检察机构而非检察官个人,公诉机制中的行政因素较重

三、公诉承担的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实现

(一)当前强调公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重要性

(二)公诉承担的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实现

四、公诉制度的改革完善

(一)近年来公诉改革简略述评

(二)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进

(三)公诉权的延伸与量刑建议

(四)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强化与职业公诉人的建设

生效判决犹在 公诉焉能撤回——评“天价逃费案”之公诉撤回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公诉变更问题

一、公诉变更的类型与意义

二、现行公诉变更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公诉变更制度运行出现的弊端

四、公诉变更的法律完善

五、公诉变更的制度微调与实践改进

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一、意义和缘由

二、人身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

(一)拘留期限过长,不利于保障人权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审查批捕问题

(三)长期羁押的司法救济问题

(四)监视居住制度调整后的监督制约问题

三、其他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

四、驳论与续论

念斌被再度确定为犯罪嫌疑人问题法理研判

一、立案及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意义与条件

(一)立案及其意义

(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条件

(三)无罪裁判生效后以同一事实再次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条件

二、念斌被再度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引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质疑

三、由念斌被再度确定为嫌疑人看相关法律程序的完善

第四编 审判程序

论我国刑事庭审方式

一、庭审制度的中国特色及模式界定

(一)庭前程序的特殊性

(二)庭审程序的特殊性

(三)诉讼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四)审决机制的特殊性

二、新庭审方式的生存困境及运行效应

(一)文化限制

(二)政策限制

(三)制度限制

(四)资源限制

三、改革完善刑事庭审制度的目标模式及路径

(一)改革完善刑事庭审方式的目标模式:灰色模型与中国色彩

(二)我国刑事庭审制度改善途径:磨合、调合与整合

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研究

一、庭前程序的当前模式、特点及其利弊

二、庭前程序的比较研究

(一)英美型

(二)法德型

(三)日本型

三、情况的分析与道路的选择

(一)庭前审查制度改革完善应遵循的原则

(二)制度选择的难题和困境

(三)立足现实,逐步地、阶段性地推进改革

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一、交叉询问的程序、规则及适用条件

(一)交叉询问的一般程序

(二)交叉询问的主要规则

(三)交叉询问的前提、配套制度及利弊分析

二、我国刑事庭审中交叉询问的特点

(一)我国法庭审判中由控辩方实施直接人证调查的方式可以界定为交叉询问

(二)我国刑事庭审制度中交叉询问方式的特点

三、司法实践中运用交叉询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适应诉讼公正和庭审制度改革的需要,设置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必要条件

(二)适应我国庭审制度的性质、特征及其发展,把握交叉询问中对抗性的适当限度

(三)维系交叉询问基本格局,妥当处置被害人介入询问程序问题

(四)借鉴国外做法,考虑本国需要,确立适当的交叉询问规则

收回死刑复核权面临的难题及其破解

一、复核权收回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政治风险

(二)职能难题

(三)系统性问题

(四)程序性障碍

二、应对难题的指导原则与对策

(一)系统思维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逐步推进有利有节的原则

(三)技术处理与区别对待的原则

(四)分级负责,责任下沉、责任明确的原则

三、死刑复核程序与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完善

(一)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二)完善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

四、直接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

(一)完善证据规则,为死刑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提供保障条件

(二)完善与死刑适用关系密切的其他制度与程序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之完善

一、指定管辖制度及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指定管辖制度不完善的危害性

三、存在问题的制度性缘由及制度完善必要性的进一步论证

四、我国指定管辖制度的制度模式选择

五、当前如何完善指定管辖的程序制度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一、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

二、适度阻断侦审联结,直接有效审查证据

(一)强化证人出庭作证

(二)促使侦查人员、其他取证相关人员以及目击犯罪的警察出庭作证

(三)适当处理庭前书面证言与法庭证言的关系

(四)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效审查证据来源

三、充实庭审调查,改善举证、质证与认证

(一)改善举证,充实庭审调查

(二)改善质证控制,保证辩方质证权

(三)加强当庭认证

四、完善庭审调查规则,改革裁判方式

(一)调整审判节奏,加强释明权运用

(二)完善法庭证据调查规则,保证集中、有效审理

(三)改革裁判方式,加强当庭裁判和庭审分析

五、充实二审庭审,推进庭审实质化

(一)上诉审出庭检察官促进庭审实质化的作用

(二)二审法官推动庭审实质化的措施

六、提供支持条件,完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