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身强制措施的协调衔接
监察机关所查办的案件在强制措施上的协调衔接,主要涉及留置措施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留置措施的决定程序,以及检察机关逮捕措施与留置的衔接。此外,关于留置场所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看守所执行留置,以便于管理,防止违法并防止意外情况发生。长时间单独羁押在国际上属于禁止实施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法律规定在看守所留置,对保障被留置人基本人权并保障依法办理案件十分重要,因学者们对此已经发表相当一致的意见,此处不再展开论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