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处理与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 技术处理与区别对待的原则

死刑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但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中,根据司法具有将政治问题技术化的作用,对死刑问题应当尽量作为法律技术问题处理,避免其过分的政治与社会影响。这就要求:首先是将死刑案件交法院依法处理,其他权力机关不干预,社会舆论也必须保障审判的独立,避免造成舆论审判。其次是合理设置死刑的制度与程序,配置高素质的审判人员,以充分的技术能力使死刑案件得到妥当审判。技术处理中也包括死刑案件处置与其他案件有一定区别。除了专门设置死刑复核程序,从而为死刑案件再把一道关以外,对死刑案件的侦查、起诉、辩护、审判都应该有更严格的要求。考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尤其要注意两点:一是死刑案件审判,要严格贯彻控辩方对证言有争议的证人必须出庭质证的要求,以帮助法院判定证言真伪。目前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以及实际条件不充分,在其他刑事案件中难以做到这一点,但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要求,应当切实保证这类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二是死刑案件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证据标准。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有别于其他案件,这是区别对待的重要体现,也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各国一般刑事案件的定案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或建立“内心确信”,但联合国关于死刑问题的决议规定,死刑案件的证据只有“在没有任何怀疑的余地”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事实并处以刑罚。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掌握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一般情况下也严于其他案件标准,但缺乏制度化的要求,执行中有一定随意性。对此,应该首先通过司法解释,然后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