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系统性问题

(三)系统性问题

中国死刑案件的质量与数量控制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治与法律、观念与制度、民情与法意、立法与司法、实体与程序等多方面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质量与数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但在这个综合性的控制工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只是一个组成部分,只是一项系统要素,它无力有效控制其他部分的运行,它缺乏充分能力解决整体性的问题,因此,这个承担最终责任的机关,可能要为不属于它本身也是它所解决不了的问题负一部分责任。(https://www.daowen.com)

这些问题中,有几点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从影响死刑判决的社会因素看,法院只能在审判上作最后的把关,但影响审判的各种法外因素,如党委政府的影响,社会舆论的影响,被害人及其亲友的影响,法院不仅无法控制而且经常难以抗制,这些因素从各个方面都影响着法院的审判,有时这种影响十分强势,在某些情况下,法院甚至不得不作有悖于法律原则(如疑罪从无原则)也违背自身意愿的判决。二是从控制死刑的法制因素看,死刑控制,既是司法问题,又是立法问题,在死刑条款数量大而且适用条件不严格〔1〕的情况下,以司法活动控制死刑数量有一定难度。笔者认为,虽然有些国家立法上保留死刑而主要通过司法来控制死刑,但在我国传统的重刑倾向延续至今而且立法对死刑适用缺乏限制的情况下,应注意通过立法(包括《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控制死刑,这样做可能更容易和更有效,而在立法问题未解决时实施司法控制在操作上难度较大。三是从控制死刑数量与质量的司法体系内部因素看,法院审判的基础是侦查与起诉,尤其是建立指控证据体系的侦查取证活动。如果侦查出了问题,审判不一定能够发现;有些案件审判人员即使怀疑证据不可靠,目前也难以有效地排除可疑证据。由于我国实行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分工负责、配合制约的原则,法院只能主持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及其运作则可能鞭长莫及,因此难以保证死刑程序在整体上的正当化要求以及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