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德型
法国的预审制度在其刑事诉讼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这项制度有相当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尤其是法官的预审职能和侦查以及公诉的职能有一定程度的混淆,也带来研究上的某些困难。可以说,就轻罪和违警罪案件,〔12〕预审程序比较简单(违警罪仅在检察官请求时才进行预审),但就重罪案件,法国的法官预审程序较为烦琐。这一制度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预审法官进行的预审,即一级预审;二是管辖重罪的地方上诉法院审查庭〔13〕的预审,即二级预审;三是审判长在庭前对审查庭批准的起诉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预审法官实施的一级预审。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是该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预审法官是法国长期司法传统的产物。然而,在法国刑事诉讼中的预审是一个包容十分广泛的概念。法国学者皮埃尔·尚邦称:“罪名审定——预审法官确认犯罪事实,查证情节,集中所有迹象,力求证实作案人,这就是预审。随后要对预审结果进行审定。这是这个诉讼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这里要解决的问题,是弄清收集起来的罪状是否足以将案犯送交审判法庭。”可见法国的预审包括侦查和对侦查结果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交付审判这两方面的内容。由于预审法官负责领导指挥对刑事犯罪,尤其是重罪案件的侦查,有人认为实际上是一个超级警察。〔14〕而且这一角色兼有起诉控制和审判的职能,批评者认为该角色职能混淆,程序上缺乏制约,呼吁改革,但目前尚无大的变动。
预审法官通常负责领导、指挥对重罪案件的侦查。他根据检察官的指控发动侦查程序。在侦查完成后,他如果认为该案件应当起诉,则应根据最充分的理由估计被告人将来可能被确定的罪行等级,作出裁定,把案件移送对该级罪行有管辖权的法院,即违警罪移送违警法院审理;轻罪移送相应的初级法院审理;涉及重罪,则须连同证据移送至上诉法院检察长,再交由上诉法院审查庭作进一步预审,即二级预审。
2.关于审查庭实施的二级预审。应当说,预审法官着重于侦查的控制和监督,而审查庭的审查,才是严格意义上法院预审制度的主体。在法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上诉法院的审查庭作为二级预审主体,有权监督一级预审主体——预审法官(但因预审法官的独立性不得直接对其下达命令,而且监督权仅由审查庭庭长享有)、受理和裁决共和国检察官不服预审法官裁定的抗诉,以及审查先行拘留决定等司法职能,但其最重要的职能是对起诉意见和证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交付审判。(https://www.daowen.com)
审查庭的审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二是举行庭讯,主持辩论并制作裁定。审查庭由一名庭长、两名法官组成。根据其《刑事诉讼法典》第199条的规定,庭讯开始后,首先由一名法官报告案情,检察长和当事人的律师就案件提出各自的要求,提供自己简要意见。刑事审查庭可以命令当事人亲自出庭,也可以命令将有罪证据呈验。对成年被告庭讯时,应有关人或其律师的要求,庭讯可以公开进行,除非足以影响侦查的正常进行,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损害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在任何情况下,刑事审查庭都可以根据检察长或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或者依据自己的职权,命令进行补充侦查。
审查庭的审理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程序方面,主要是审查案件的管辖权,其中包括“公诉的可受理性”、有无“撤销公诉的理由”、“不可归罪的理由和辩护事实”以及“减免的理由”。实体方面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和情节以及定性。审查庭和预审法官同样应“审查对被告人的指控有无充足的理由”,并且在其裁定中说明。刑事审查庭的裁决书应当对检察官公诉书中的所有要点作出裁决,否则无效。经审查,审查庭可以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决、移转管辖至轻罪法庭和违警罪法庭的裁决,以及起诉裁决。起诉裁决应包含一项完整的、确切的和详细的事实及其情节描述。而且犯罪构成要素和加重罪行的情节,可以在同一程式内陈述。〔15〕
3.关于审判法庭进行的预审。设在巴黎和各省的重罪法庭负责审判由审查庭裁定起诉移送其审理的案件。重罪法庭审判庭由3名专职法官组成,其中1名庭长、2名陪审官。同时,组成九人的平民陪审团参加庭审。根据法律规定,曾担任本案预审法官或审查庭法官的人员不能担任审判法官。然而,法国刑事庭审并未贯彻排除预断的原则。在案件移送至重罪法庭时,诉讼案卷及其他有关证据也应当送交法院书记官室。审判长有权审阅案卷。通过审查,审判长如果认为预审尚不完整,或者在预审结束后发现新的情况,可以命令进行他认为需要的任何侦查行为,此项侦查行为由审判长或一名同庭的陪审官或者他所指派的一名预审法官进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83条)。补充侦查的所有笔录、证据和文件存放于书记官室,且并入案件卷宗。书记官应通知检察院和当事人可以来查阅。
德国刑事诉讼中的预审程序较为简洁。即检察官和警察的侦查完成后,检察官如提起公诉,则应将起诉书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管辖法院(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项)。对此,法院并非立即命令开庭审判,而是启动一个决定是否开庭的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开庭审理。德国预审程序最突出的特点是由庭审法官实施预审,此外,其审理方式主要采取对起诉书和案卷材料作书面审理的方式。为了使案情更明了,根据其《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命令收集更多的证据。经这一预审程序的审查,法院可以作出裁定:(1)如果认为被告人有足够的犯罪行为嫌疑时,裁定开始审判程序。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开始审判的裁定可以依法改变某些指控,此时,检察院应提交与裁定相应的新起诉书,但其中可以不写明侦查认定的主要事实,同时检察院享有不服抗告权。(2)可依事实证据或法律上的理由裁定拒绝开始审判程序。(3)经审查,可以将案件移送至更低级别的法院审判,或者通过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更高级别的法院审判。在德国刑事审判中,排除预断的原则未予贯彻。因此德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赫尔曼称:“即使在证人被当面质询的德国审判中,案卷的重要也不能低估。法官可以因阅卷受到不适当的影响。在审判中,法官可以照着卷宗引导证人作证”。〔16〕而且由于德国废除了预审法官制度,预审与庭审未分离,较之法国,其法官预断乃至预决问题更为突出。可以说,德国预审程序是目前最具有职权主义特征的预审程序。〔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