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控辩平衡[1]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控辩平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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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正式审判的替代机制,由对抗性司法部分转型为协商性司法,是刑事司法变革的世界性趋势。〔1〕我国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所设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与此趋势相合。同时,这也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认罪认罚制度的重大部署贯彻和落实。协商性司法模式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而,协商性司法的设置前提是对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认,以及在此基础上设置的控辩平衡诉讼机制。因为以检察官为代表的控诉方处于刑事程序的主导地位,如果缺乏相应的平衡机制,控诉方就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其他资源优势,压制被追诉人,迫使、诱使其接受协商条件,使协商性司法异变为压制型司法。由于制度初创以及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在缺陷与程序不完善,控辩失衡更为突出,协商性司法的异变也存在更大风险。完善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关键,正在于此项制度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对平衡,即控辩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