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已述及,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逮捕,是“自侦自捕”,不符合监督制约要求。逮捕权上收一级,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导致程序复杂效率降低。改革这一制度,势在必行,只是时机与方式的选择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审批权,应转交法院。这部分案件数量不大,法院略加人手应可完成。相应地,检察机关承办自侦案件逮捕审查的人员可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