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型
日本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从而排除了法院作实体性预审的可能。所谓起诉状一本主义,是指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只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具有法定格式的起诉书,表明控诉方面的起诉主张,而不得同时移送有可能使审判人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其他文书和控诉证据,也不得引用这些文书和证据的内容。应当说,日本和英美当事人主义都贯彻排除预断的原则,审判法官不得在庭审前接触证据材料,以防止诉讼之一方(主要是控诉方)抢先举证,造成先入为主,从而保持一种“空明”的心境,以保证在公开的、辩论式的程序中获得正确的心证。因此,注重排除法官预断,是日本程序的第一个特点。
然而,日本和英美程序的重大区别在于,日本取消了法官预审制度,虽然以司法令状主义保持对强制侦查(可能侵犯被侦查人权益的侦查,如逮捕与搜查扣押等)的司法审查,但就检察官的起诉,并未设置一个专门的由非庭审法官主持的起诉审查程序,防止其提起不当的诉讼,而且日本也无美国大陪审团这样的起诉审查组织来代替法官预审,而是将起诉决定权和审判发动权完全托付给检察官。就此而言,日本的庭前程序缺乏人权保障功能,在审判发动的意义上,日本的刑事审判属于“易发型”审判程序。这可以说是日本型庭前程序的第二个特点。
第三个特点是庭前准备程序的灵活性。庭审前的准备,除诉讼当事人各自的收集、整理证据、拟定出庭方案等准备活动外,控辩双方应相互联系,进行证据开示、征求证据调查意见等活动以便准备庭审。法庭认为适当时,可以在第一次公审期日前命检察官和辩护人到庭,就指定公审期日和其他有关诉讼进行的必要事项进行商量,但不得涉及可能对案件产生预断的事项;法庭还可以命书记官向检察官或辩护人询问诉讼准备情况,并促使双方做好准备。为了排除预断,在第一次公审期日以前,不得作证据调查,除例外情况,当事人也不得提出证据调查的请求。〔18〕(https://www.daowen.com)
第四个特点是涉及实体问题的准备程序的“后发性”。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194条,对复杂案件,或法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在第一次公审期日后的任何时间启动一个准备程序。〔19〕准备程序的主要目的是明确争点、整理证据,同时商量有关诉讼进行的必要事项,如庭审调查证据的顺序与方法等,以便顺利进行庭审。准备程序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主持,一般情况下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应到场。由于庭审已经开始,预断问题已不复存在,准备问题将涉及某些实体性问题,如法官可以要求控辩双方提出证明文件或物证。〔20〕
上述三种类型,如果简单概括其主要区别的话,似乎可以说:英美式程序是既有专门的法官预审(对起诉进行实体和程序一并审查)程序,又排除庭审法官预断;德法式程序专设法官预审程序,但因实行案卷移送,未排除庭审法官预断;日本式程序是通过起诉状一本主义排除法官预断,但无法官实体性预审。此外,在国外刑事诉讼中,预审程序的繁简可能因被审犯罪的轻重以及受审人的意愿而有区别,这也是我们应当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