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司法实务,我国刑事程序中作为侦查前置程序的立案,有发现犯罪事实立案,以及发现犯罪嫌疑人立案这两种形式,前者被称为“以事立案”,后者则称为“以人立案”。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通常采用“以事立案”,即发现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刑事案件发生后及时立案并展开侦查,而立案时可能尚未发现犯罪嫌疑人(确认嫌疑人可能就意味着“破案”);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则通常采取“以人立案”形式,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立案并实施侦查。“以人立案”,采嫌疑人与涉嫌犯罪事实一并审查的所谓“一体化审查模式”,通常不再产生独立的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但“以事立案”程序,因立案时很可能并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因此则实际上存在“刑事案件成立”,以及具备条件时“确定犯罪嫌疑人”两项具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确定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及第110条的规定,应当是该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此处所谓“有犯罪事实”,是有证据证明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证明虽然不需要达到足以认定有罪,即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但应当是根据证据作合理的判断,该嫌疑人确有实施犯罪的重大嫌疑,〔5〕指向其犯罪的证据事实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在其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等等。〔6〕(https://www.daowen.com)
在“以事立案”,犯罪之事实确认与犯罪嫌疑人确认相对分离的立案模式中,立案条件的把握具有双重性质,即首先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启动侦查程序追究作案人刑事责任。而后,(在具备条件时)认定某人或某些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采取有针对性的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