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是审判活动的重心和决定性环节

(二)庭审是审判活动的重心和决定性环节

审判中心,是相对于侦查(控诉)中心而言的,但审判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活动也是多样化的——法庭审判是一种形式,此外还有各种庭下的审判活动,如庭前与庭后的阅卷(把握证据确定事实)、院、庭长对审理和裁判的指导、审判委员会研究和确定案情,以及法院外部施加的影响并成为具有实质意义的审判行为等。本文的主张是:在各种审判活动中,庭审无疑应当成为中心环节。主要理由是:

1.以庭审为中心,是审判中心的逻辑推演。对于事实认定,审判中心相对于侦查中心的优越性,主要是通过庭审体现的,因此,确认“审判中心”,必然在逻辑上推导出“庭审中心”。因为,只有庭审,才能通过听证与辩论有效实现对不同主张和根据的“兼听”。而庭下审判则完全可能是选择性的,甚至是片面的。只有庭审,才能保证诉讼的公开性,从而防止“暗箱操作”。因为公开审判,就是指的公开庭审,而院、庭长的指导(指示)、审判委员会的研究,外部力量的影响,通常是不可能公开的。只有庭审,才能贯彻回避制度,防止利益冲突。而其他审判活动,如审判委员会研究案情,即使有的成员并不熟悉该项业务而在专业上不合格,有的成员人在场而心不在场,有的甚至对该案存有偏见等,当事人都无权要求其回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以实现主体公正性为目的的回避制度丧失效用。同样也只有庭审,能通过集中的、严格的程序安排,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而庭下活动则因缺乏严格程序约束,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难以保障公正与效率。(https://www.daowen.com)

2.以庭审为中心,是审判特性的必然要求。就事实认定而言,审判最重要的特性是亲历性,即事实判定者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直接听取控辩意见及其依据并作出判断。对证据与事实的亲历性即直接感知,能够使事实判断者掌握丰富与生动的信息内容,而这些信息内容是形成合理心证最重要的保证。而此种亲历性,是其他审判活动难以具备的。例如,庭下阅卷活动,法官接触的是案卷材料,而这些材料的主要内容,是各种笔录,如口供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证人证言笔录等。而笔录,是侦查取证人员对直接人证提供情况的一种转述,它不可避免地经历了一个过滤甚至加工,不仅一部分陈述的内容被直接过滤掉,而且陈述时的语调、表情等丰富的信息(情态证据)也无以存在。而且,对笔录这类“死的信息”无法进行质证。而不质证作出证据判断,已经违反了证明的规律。当然也不能否认,目前情况下,庭下阅卷对于防止在法庭上证据信息的遗漏和扭曲,对于检验、校正和加强法官的心证,有其积极的意义,不过,其作用应当只是辅助的,而不应起决定的作用,否则,审判程序就失去意义,法官心证形成的合理渠道因此而被虚置。

审判委员会研究案情也是这样。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事实听取汇报并作出决定,其事实判定实际上是建立在“传闻”之上。因为审判委员会,至少是其中多数成员,既没有听审,也没有看卷,他们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基本上是基于案件承办法官的汇报。这种汇报,不是第一手的材料,甚至不是如笔录这样的“二手材料”,而是法官根据一手材料和二手材料所确认并讲述的“故事”。而且这种汇报也不能实现证据与事实的质证,因为原始人证不在场,而且控辩双方也不在场。可见,由于这些条件限制,审判委员会会议不是判定案件事实最适合的空间。认定案件事实,如果不以庭审为中心,而以审判委员会活动为中心,不符合事实认定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