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庭审方式[1]
2026年01月23日
论我国刑事庭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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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daowen.com)
1996年通过并于次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种新的庭审方式,这种方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原庭审程序的轨道,而同时又与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包括实行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或混合制庭审模式国家的做法有明显区别,因此并无成例可循。我们不仅要独立地研究1996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庭审制度的基本构架,还要摸索适合我国特有的这种庭审方式的操作方法与运行规则,这是一个全新的同时又有相当难度的课题。而从诉讼法理上看,“对簿公堂”的法庭审判活动,是诉讼形态最完整的体现,这种活动将对侦查、起诉的有效性作出结论性评断并最终决定诉讼的命运,因此应当是诉讼活动的中心和重心。不过,在体制运行实践中,可能由于制度和操作的原因使审判前阶段的活动以及庭下和庭后活动对诉讼发生决定性影响而使庭审程序“虚置”,这也是我国原有体制中常出现的问题。然而,1996年《刑事诉讼法》为解决这一问题做了重大努力,从而在相当程度上为法庭审判的实质化提供了制度资源。庭审的实质化趋向,使庭审方式的研究具有了较之过去大得多的意义。这种研究的意义还在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就庭审问题的制度设置为整体上的制度协调以及微观意义的制度填充留下了较大的活动空间,而且新刑事诉讼体制尤其是庭审方式在近两年的试运转和初步运转的实践表明,虽然全国人大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做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最难把握和操作,问题最多也最难解决的,应当说是庭审制度与程序问题。可以说,新体制下的庭审环节,是各种矛盾和冲突的集中体现。研究这些矛盾和冲突、研究整体上的制度协调和微观意义的制度填充,对新的刑事诉讼体制的完善和有效运行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