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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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在地域管辖中,对管辖不明或不适合由法定管辖地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延伸到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也相应存在指定管辖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的规定十分简略,〔1〕由于制度不完善,实践中运用指定管辖呈现诸多弊端,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问题十分突出。据悉,有关单位正在酝酿制定文件以规范指定管辖。〔2〕因此,分析指定管辖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