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犯罪案件适用作出一定限制
根据《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但应注意量刑平衡。从司法实践看,共同犯罪案件,既有全案被告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也有仅部分被告人适用的。从法理上分析,认罪认罚从宽是以被追诉人而非案件为适用主体。而且对某一或某些共犯适用从宽政策,以获取证据,证明主犯,也是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普遍适用的政策与策略。国外所谓“污点证人”制度也是这一司法政策和策略的体现。然而,如前所述,对部分共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存在不公正的风险。结合司法实践,对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应当注意慎重适用该程序。凡是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较大争议,需通过法庭的实质化审理予以确认的,检察机关应慎重适用该项程序让部分共同犯罪嫌疑人签具结书。因为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是以案件确实构成犯罪为前提,而且适用这种程序后,审判程序应在不同程度上简化,但对争议较大的共同犯罪案件,因为共犯关系,即使对认罪认罚的被告所涉指控事实,其审理也应保障实质化而不应简化。而且,以认罪认罚从宽来克服诉讼障碍,引导法院作有罪判决也是不正当的诉讼策略,检察机关基于其客观义务及法律监督职能不应采取。此外,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亦生争议,而诸被告间的量刑平衡难度较大,检察机关以具结书确定部分被告量刑,容易增加法院量刑平衡的难度,因此亦应注意谨慎适用。
第二,不能以认罪认罚为由对被告分案处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认罪认罚的共犯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分案审理违背法律规定。即使分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也属人为分割共同犯罪案件,由于分案后共犯间不能同案调查,难以相互对质,必将损害审理的言辞性,妨碍审理的实质性,也不利于共犯之间的量刑平衡,不符合审判规律,因此亦应禁止。〔43〕
【注释】
[1]原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为本文资料搜集与写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注释】
〔1〕熊秋红:《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
〔2〕George Fisher,Plea Bargaining's Triumph:A History of Plea Bargaining,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16.
〔3〕[瑞士]古尔蒂斯·里恩:《美国和欧洲的检察官——瑞士、法国和德国的比较分析》,王新玥、陈涛等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59页。
〔4〕王迎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轻罪冤假错案的防范》,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2月14日,第6版;[美]John H.Blume & Rebecca K.Helm:《“认假罪”:那些事实无罪的有罪答辩人》,郭烁、刘欢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5期。
〔5〕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546页。
〔6〕[美]John H.Blume & Rebecca K.Helm:《“认假罪”:那些事实无罪的有罪答辩人》,郭烁、刘欢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5期。
〔7〕布莱迪诉马里兰州案,Brady v.Maryland,[1963]373 U.S.83。
〔8〕[美]安吉娜·J.戴维斯:《专横的正义——美国检察官的权力》,李昌林、陈川陵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61页。
〔9〕[美]斯蒂芬·舒霍夫:《灾难性的辩诉交易制度》,郭烁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6期。
〔10〕印波:《以宪法之名回归法律文本:德国量刑协商及近期的联邦宪法判例始末》,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11〕印波:《以宪法之名回归法律文本:德国量刑协商及近期的联邦宪法判例始末》,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12〕2019年9月,笔者随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代表团,参加在德国明斯特大学举办的中德刑事诉讼法高端论坛。德国明斯特大学戴特斯(Mark Deiters)教授发言认为目前德国刑事诉讼中最大的问题是量刑协商程序。鉴于该程序存在的争议,联邦宪法法院已委托教授对该程序实施进行调研,原定2019年提交调查报告,后推迟一年,即在2020年将提交报告。
〔13〕参见《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暨新时代刑事检察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渝举行》,载http://fxy.swupl.edu.cn/xyxw/276704.htm,2020年3月16日访问。
〔14〕这一观点在学界有一定的共识性。如熊秋红教授就认为我国跨过第三范式直接迈进第四范式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参见熊秋红:《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
〔15〕施鹏鹏:《法律改革,走向新的程序平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8页。
〔16〕[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7版),张凌、于秀峰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17页以下。
〔17〕王兆鹏:《新刑诉·新思维》,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142页。
〔18〕根据王禄生主持的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对303万刑事一审判决的数据分析,从2013年至2017年5年,刑事案件辩护率从2013年的24.08%,逐年下降为2017年的22.68%。但其中律师辩护率呈上升趋势:从2013年的19.07%,到2017年的22.13%。载https://www.zhihedongfang.com/57313.html,2020年2月19日访问。2019年10月24日,徐显明委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项报告时指出,现在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是23%,应该大幅度提高律师辩护的比例。参见王姝:《常委会委员:每当出现冤错案件,公检法三家都难辞其咎》,载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9/10/25/641627.html,2020年2月19日访问。
〔19〕许世兰、陈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层实践及思考》,载胡卫列等主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版,第355页。又参见王迎龙:《值班律师制度研究:实然分析与应然发展》,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7期。(https://www.daowen.com)
〔20〕闵春雷:《回归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2期。
〔21〕颜厥安、林钰雄:《人权之跨国性司法实践——欧洲人权裁判研究(一)》,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95页。
〔22〕陈瑞华:《论被告人的阅卷权》,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3期;杨波:《被追诉人阅卷权探究——以阅卷权权属为基点的展开》,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1期;韩旭:《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及其家属证据知悉权研究》,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
〔2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在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嫌疑人“核实证据”。但其核实证据时能否告知人证证明内容,还有较大争议。侦查、检察机关倾向于限制这种庭前告知。这也显示出我国刑事程序对于向当事人告知证据信息的保守态度。参见朱孝清:《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龙宗智:《辩护律师有权向当事人核实人证》,载《法学》2015年第5期。
〔24〕此外,对职务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可自行决定留置3个月至6个月。
〔25〕《指导意见》以第六部分三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强制措施适用问题,但均为认罪认罚后强制措施适用包括变更,不涉及之前慎用及调整强制措施以创造平等协商条件问题。
〔26〕认罪认罚属性及对程序适用影响的分析,参见闵春雷:《回归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2期。
〔27〕闫召华:《听取意见式司法的理性建构——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中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
〔28〕魏晓娜教授分析了此类“顶包”案件及现行认罪认罚存在的程序缺陷和实践弊端,认为“在控辩地位严重不对等前提下的认罪认罚制度,可能会招致一些特殊的风险”。参见魏晓娜:《结构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载《法学家》2019年第2期。
〔29〕在当前的部分“涉黑”“涉恶”案件的审判中,这种情况比较突出。检察机关常在审前对部分被控黑、恶犯罪的一般成员乃至少量骨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部分被告因此当庭认罪,即使他们在具体的被控事实询问时,不能做出相应的犯罪供述。这种方式被作为克服此类案件定罪难题的重要手段。
〔30〕如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2年,总结的试点经验包括:“建立分案审查机制,对共同犯罪中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视情况分案起诉,形成认罪与不认罪有序区分的案件分流格局。”参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两年兑现快速正义实现共赢》,载https://www.jcy.gz.gov.cn/xw/995.jhtml,2020年2月18日访问。对这种分案做法的宣传论证参见尹巍:《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共同犯罪分案》,载《天津检察》2018年第1期。
〔31〕周闻韬:《最高检: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载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9-10/31/c_1125175596.htm,2020年3月17日访问。
〔32〕笔者在20余年前即对坦白从宽政策执行中的背反现象,作了严肃批评及深入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国外辩诉协商的办法,事先说明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坦白后可能接受的从宽处理,使其能够斟酌处置,在相对自愿的情况下作出坦白交待。”参见龙宗智:《论坦白从宽》,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33〕根据裁判文书的大致统计(文书并非全部上网,因此数据不太准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实施一年时间(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全国适用该制度的案件总计占比10%左右。但各地差别较大,根据笔者的调研,重庆80%左右,四川不超过10%,安徽约20%。
〔34〕沈威:《两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与借鉴》,载《人民检察》2018年第4期。
〔35〕[德]贝恩德·许乃曼:《公正程序(公正审判)与刑事诉讼中的协商(辩诉交易)》,载陈光中主编:《公正审判与认罪协商》,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8页。
〔36〕[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7版),张凌、于秀峰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16页以下。
〔37〕[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协商》,王世洲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
〔38〕有的地方已将证据展示制度写入地方司法文件并开始实践探索。如山东省政法单位会签并于2019年10月下发施行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在诉前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沟通,将与案件指控事实相关的证据进行简化集中展示,增强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结果的预测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
〔39〕叶燕培:《大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之比较研究》,载福建省检察官协会2019年8月编《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讨会论文汇编》,第50页。
〔40〕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认为,“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基本证据完备,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则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参见陈国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程序问题探析》,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23期。这一观点与笔者观点较为一致。不过,笔者认为以“基本证据”判定,仅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此为区别。
〔41〕如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455条之十规定,认罪协商的判决做出后,除撤销合意、非出于自由意志、法院认定事实与协商合意之事实明显不符等六种情形之外不得上诉。上诉审调查限于上诉理由。
〔42〕区别对待和处理参见朱孝清:《如何对待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载《检察日报》2019年8月28日,第3版。
〔43〕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对某些共同犯罪案件(主要是涉黑案件),基于审理便利和法庭秩序等原因,具备同案审理条件时人为分案审理,弊端严重,亦应切实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