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诉讼公正和庭审制度改革的需要,设置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必要条件

(一)适应诉讼公正和庭审制度改革的需要,设置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必要条件

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我国刑事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作用范围十分狭窄,作用效果十分有限,它应当发挥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而在目前,健全和强化交叉询问制度,成为庭审制度完善的一项当务之急。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庭审制度向控辩型转化,已成大势所趋和立法的已然选择,而实行控辩举证,不可避免地采用交叉询问作为人证调查的基本方式;第二,交叉询问采用相对争辩方法和质疑技术以探寻客观事实,这种方法经过经验验证和技术分析是法庭质证最有效的方法,它在发掘和正确把握证据事实方面具有独特功效。为了有效利用这一方法,目前最重要的是设置这一制度的运行条件。首先,是强化证人出庭制度,创造条件逐步扭转我国刑事诉讼绝对的“书证中心主义”的局面,从而为质证,即交叉询问创造起码的前提。其次,是通过法律解释(今后还应修改立法)对交叉询问的一些基本要素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将控辩方的询问明确划分为主询问与反询问,对反询问的范围和方法、主询问与反询问问题、可由传唤方终结询问等问题,作出规定。再次,可以考虑改变庭审举证程序规定,允许以人证调查为中心和主线展开证据调查,物证、书证均来自人,因此可以作为附带证据提出,从而使交叉询问在证据调查中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得以发挥,同时使直接、言词原则得以切实贯彻。最后,诸如证据开示程序等配套制度也应设立。否则,律师乃至检察官庭前掌握信息不足,难以有效地实施交叉询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