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制性操作方式妨碍司法公正

(三)压制性操作方式妨碍司法公正

在前述控辩失衡的程序背景以及权力主导操作方式之下,很难避免控诉方在部分案件中,将认罪认罚作为克服诉讼障碍、实现有效定罪的工具。在这类案件中,认罪认罚制度实已丧失其协商性司法的特质,而变异为一种“恃强凌弱”的“压制性司法”。应当说,上述认罪认罚制度的这种异变,已经成为学者们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主要担忧,也在某些案件中成为刑事司法的现实。调研发现,认罪认罚程序已经成为少数个案瓦解被追诉人无罪辩护意志的有效工具。有的案件,虽然被追诉人认为自己无罪,甚至辩护人也认为因证据不足或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不应定罪,但被追诉人慑于起诉重判的威胁,同时受对方定罪轻处的诱惑,有时还受不被羁押或解除羁押的引诱,再考虑中国的控审配合关系等因素,违心认罪认罚。另有一种不利后果是,目前的认罪认罚程序容易使轻罪案件的“顶包”认罪通过程序检验。如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涉毒类假案现象有所抬头,吸毒者为规避强制隔离戒毒2年时间,宁愿对小额“零包”贩毒案认罪,判一年半载,甚至想尽办法“自首”“立功”,处理更轻。另外,戒毒警察有案件考核任务,双方一拍即合,联手制作出涉毒类假案,认罪认罚及速裁程序为这类案件提供了程序契机。〔28〕

此外,认罪认罚还被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瓦解辩护阵营,诱导法院作有罪判决的手段。在部分共同犯罪案件中,控诉方审前与部分被告达成认罪认罚协议,使部分被告当庭认罪,本来按照一般辩护逻辑可以共同辩护无罪的案件因此被分化瓦解。此种情况下,法院可能无须对涉及认罪认罚被告的相关事实进行严格的证据调查。同时,在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的规范约束下,法院更难作出全案或基本指控事实不构成犯罪的判断和处理〔29〕更有甚者,有的案件,检察机关对部分共犯认罪认罚后作分案处理,将这部分共犯起诉到法院后以简易程序迅速审判并形成生效有罪判决,更是以既判力预定了未认罪且准备抗辩被告人的有罪裁判后果。〔30〕(https://www.daowen.com)

由于控辩失衡及操作不当使认罪认罚程序发生异变,其直接效果是降低了部分案件的办案质量,导致个案的不公正,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成效产生负面影响。其间接效果是加剧控辩不平衡,从而扭曲诉讼结构。因认罪认罚案件不再实行实质化庭审,强调被告人认罪口供的意义以及案卷笔录的作用,因此更倾向于维系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与口供中心主义,固化我国刑事诉讼的传统弊端。这些负面作用,势必妨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我国刑事程序的正当化改革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