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协调衔接机制,当前主要是制度安排问题
监察委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衔接机制,涉及实际操作和制度安排两个层面的问题。制度安排是基础,在国家监察制度初创之时尤其如此。制度规范的创制,首先涉及监察法的制定,乃至宪法的修改。规定监察委的职能及职能行使的原则和基本规范,必须注意其与检察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协调,保证监察委与司法机关的有效衔接。同时,无论从修改《刑事诉讼法》入手,还是以国家《监察法》设定相关刑事诉讼规范(此为目前立法路径),都应合理回答监察委运行中所必然产生的与司法协调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如案件管辖的协调衔接、立案和调查(侦查)工作的协调衔接、强制措施的协调衔接、证据适用的协调衔接、程序保障措施的协调衔接以及案件移送的协调衔接等,否则势必发生机制障碍和实践难题,妨碍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成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