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制度的中国特色及模式界定
应当说,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新庭审方式及其运作的规定具有粗线条勾勒的特点,一些具体方面在法律中尚未体现或未充分体现,但其已经改革创制了新庭审方式的基本构架,这是可以确认的。这种改革,集中表现在重新配置控、辩、审职能,改变过去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确立了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庭审方式,并围绕这一变革,修改了法院在庭审前作实体性审查的庭前审查程序。新的刑事庭审方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庭审方式,它既具备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某些形式特征,又不乏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同时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