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当庭认证

(三)加强当庭认证

提高当庭裁判率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标之一,而当庭认证是当庭裁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非当庭裁判,也应当进行必要的当庭认证,以明确证据可采性,避免将不适格的证据用于审判,同时适当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以利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目前法庭认证的普遍情况是,对无争议证据予以当庭认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通常不作当庭认证。即使对于证据的可采性与真实性,只要双方存在争议,法庭就趋于不明确表示支持或反对,除非情况十分明显,以及如不当庭认证,举证、质证就难以推进。对于证据的相关性即证明力,法庭一般不作当庭认证,也仅在情况较为明显的情况下才当庭表态。比如,常见的辩护人将反映被告人过去表现较好的材料、关于被告人表现的单位证明、过去的获奖奖状等作为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证据材料向法庭举证,有的法官会认定其与本案事实没有相关性。此种认证方式之流行是基于审判人员的如下考虑:对有争议的证据不在庭审时表态,可以避免先期“站边”,从而维护公正形象;而且,庭审时留有余地,庭后研析案卷材料,最后以判决认定,可以避免庭审时表态因考虑不周而陷入被动;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当庭认证,往往意味着对案件事实作某种程度的预决,对此应慎之又慎。

上述认证方式是审判人员实践理性的体现,本无可厚非,但如要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有必要作适当调整,以加强当庭认证,使法官心证的形成与事实的认定,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并由加强当庭认证促进当庭裁判,推动庭审实质化。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当庭认证的原则、标准和具体要求,将当庭认证的情况作为检验庭审实质化程度的一项指标。(https://www.daowen.com)

首先,要适当扩大当庭认证范围。证据材料的可采性问题是证据举证、质证的前置性问题,原则上应该当庭认证,除非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19〕对证据的真实性,具备认证条件的应作当庭认证。如果不足以确认,也应当说明真伪不明的理由,并提出进一步证明真实性的要求。对证据的证明力,在当庭宣判的案件中必须当庭认证;在不当庭宣判的案件中,也应根据举证、质证情况,在庭审中进行适当的、有分寸的证据评判。〔20〕

其次,要妥当安排认证的节点。合议庭认证可在审判的不同节点进行。一是一质一认,这主要是针对证据可采性,一般应在控辩双方质证后即予认证(包括确认已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可采性,需提出证据的一方进一步证明)。二是阶段性认证,即庭审时通常就不同的证据类型及不同的犯罪事实分阶段举证、质证,合议庭可以根据举证、质证的阶段性安排,进行阶段性的证据评议和认证。三是庭审调查结束前,合议庭对证据进行综合评议和认证,可重点评议某些有争议的证据。四是在判决中对证据进行认证,这是最后的直接支持判决的认证活动。庭审实质化总的要求是将基本采用裁判认证的认证方式,改变为裁判认证与当庭认证相结合。

最后,由于认证对裁判影响较大,部分认证可能具有对案件预决性,因此,重要的、有争议的证据认证应当是合议庭认证而非主审法官个人认证。为此,应建立庭审中对重要的、有争议的证据在认证前进行合议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