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综合配套改革
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中的控辩失衡,是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整体状况的一个缩影。而失衡性的形成,既有该项制度设置的问题,也源于该项制度运行的程序构造和制度背景。如中国刑事诉讼反审判中心主义的线形构造,超职权主义的侦查、检察程序等,已如前述。因此,实现认罪认罚制度的控辩平衡,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注意认罪认罚制度本身的改革完善,也要注重综合配套制度的改革,但应考量司法现实,逐步推进。后一方面的改革主题,可以归结为切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正是由于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尤其涉及刑事诉讼构造以及主要制度程序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虽在推进庭审实质化、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具体程序方面做了一定努力,但刑事诉讼结构与原则基本未动,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关系基本未变,案卷笔录为中心的案件运行机制基本未改,可见实际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与基本程序制度改革难度很大。因此,考量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完善仍需立足现实,采取设定阶段目标分步推进策略,不好高骛远而力求实效。(https://www.daowen.com)
在分步推进的改革策略之下,鉴于现存弊端且短期难以克服,在实施认罪认罚制度问题上亦应注意适度推进,不过度追求高指标、大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2019年两次召开全国性会议,部署认罪认罚工作,要求达到全部刑事案件70%的适用指标。应当看到,推行认罪认罚在检察环节可能增加工作量,因为需要增加文书制作,增加与嫌疑人的交涉,因此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缺乏积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适用指标要求,有利于推动认罪认罚程序适用,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从调研情况看,正常情况下很难完成这一指标。〔33〕我国台湾地区的认罪协商程序,适用于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但年度适用率仅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3%。〔34〕虽然我国大陆的制度与台湾地区有相当区别,台湾地区的低比例有其特定原因,但大陆在正式施行初期就要求将大部分刑事案件纳入此种轨道,似有困难。而如要达到指标要求,势必对一些本不具备适用条件的案件,通过检察官利用其资源优势,人为促成认罪认罚的达成。无论其效果对当事人是否有利,这种做法均不利于保障案件质量及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建议设置鼓励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的政策,但不设置硬性适用指标,至少不设置过高的指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