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系统的同质性、统一性是线形结构存在的重要依据

二、刑事司法系统的同质性、统一性是线形结构存在的重要依据

刑事司法活动的警、检、法机关具有不同的工作职能,这种职能区分与互涉正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法理基础。但从根本上看,维护现存的统治秩序,是这些机关的共同职能与共同本质。即使是充当裁判、显得中立与公正的法官亦不例外。警、检机关作为侦查和检控社会越轨行为的国家机关,当然更是如此。而且作为刑事司法系统运行的必要前提,警、检、法机关必须遵循统一、协调的实体法规范和程序规范(无论是制定法还是非制定法的)。在英、美国家,侦、检、审虽然具有较大的酌处权(discretion),对法律规则的适用比较灵活,但也毫不例外地受到统一的法律原则以及制定法规范和判例法规则的约束,不得自行其是。否则,刑事诉讼就不可能有效进行。刑事司法系统的同质性和统一性,必然使该系统在不同程度上带有“一体化”倾向,即具有相似的价值取向,共同认可特定的行为方式,因此而能对案件作有效的工序性处理而不致发生太多障碍。这种“一体化”在实行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明显,在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国家亦可察见,如美国,约90%的案件按有罪认否程序,法官不开庭审判就按检察官的要求(通常以辩诉交易为前提)作了处理,这在一定意义上,就可以看作一种警、检、法相对协调统一的“工序性处理”。“一体化”趋势是线形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可见,刑事司法系统的同质性和统一性是线形结构存在的重要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