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认罪认罚制度本身存在的结构性风险及我国认罪认罚程序中控辩失衡特有因素的影响,目前实施的认罪认罚制度,在某些案件中已经不具备协商性司法的应有特性,异变为压制性司法,妨碍了司法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