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程序的特殊性
突出表现在庭前程序未贯彻排除预断原则,既非原来制度中的庭前实体审,又不是作为对抗制诉讼必要组成部分的程序审,而是独特的以程序审为主,不排除实体审查的庭前审查方式。
庭审法官是否在庭前对案件作实体审查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重要区别。职权主义实行法官直接作庭审调查的制度,因此要求法官在庭前对案件作实体审查,以便做好庭审调查的准备,而案卷移送制度为实体审查提供了必要条件。当事人主义诉讼以庭审为诉讼的中心并贯彻当事人平等原则,为防止审判法官对控方移送的证据形成先人为主的有罪观念,即防止预断,禁止审判法官庭前接触证据材料。为此,或实行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的制度,允许前者而禁止后者接触证据。或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禁止在起诉时移送案卷和证据。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6项规定,“起诉书不得添附可能使法官就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和其他物件,或引用该文书等的内容”。依日本学术界通说与判例,检察官提起公诉时如果违反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属于对公诉方式的重大违法,受诉法院应依法驳回公诉。因此而驳回公诉的,不得再行起诉。〔1〕(https://www.daowen.com)
1996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后,有不少人称新庭审方式中的庭前审查是程序审,理由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法官只需审查起诉案件符合审判的形式要件,就可开庭审判。但问题在于:在没有实行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分立制的情况下,案件移送方式并非起诉状一本主义,检察机关在移送证人名单、证据目录的同时,还需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这显然未贯彻排除预断原则,法官具备在庭前作某种程度实体审的条件与可能。也就是说,法官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处理方式本身就不得不使法官超越形式而关注实质。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即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设置专门的“预审”程序,也未设置与庭审法官完全分开的预审法官(用以解决起诉审查、证据准入、证据开示等问题),由主审法官直接进行庭前起诉审查,在目前的起诉方式下,势必要关心案件的实质性内容。再从司法实务看,法官为了把握庭审,普遍在庭前认真研读主要证据,从而难以完全避免庭前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