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享有上诉权使当事人名不符实
在诉讼中对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权利,即上诉权,属救济性诉讼权利,这项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构成部分;否则,其诉讼权利就是残缺的。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特定性质,并未赋予被害人以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仅得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抗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2条)。作为诉讼当事人又不享有当事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上诉权,是立法上的自相矛盾,使得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名不符实,有学者评这种自相矛盾称:“实为一般立法例之特异现象。”〔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