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官推动庭审实质化的措施

(二)二审法官推动庭审实质化的措施

案卷笔录生成、移送和利用制度不仅对一审,而且对二审的庭审实质化,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某种消极作用。正如有学者所称:“二审法官所看到的就不只是这种形式化的一审流程记录,还包括了对一审事实裁判具有实质影响的侦查案卷笔录材料。由此,侦查案卷笔录就不仅对一审法院的裁判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且还与一审法院的审判笔录一起,对二审法院的事实认定继续发挥作用。”〔41〕对此,二审法官与一审法官一样,均应认识这种通过案卷笔录而实现的侦审联结,对有效发挥法院审判活动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具有不利影响;因此,应当通过二审开庭及其实质审理查清争议事实,避免或减少案卷主义的局限性甚至误导。由此,强化二审法官对二审庭审实质化意义的认识,增强其自觉性和积极性,对于推进二审庭审实质化是最为重要的。

从措施上看,二审庭审实质化问题应注意从合议庭的角度,重视和充实二审证据调查。法院审判活动,尤其是事实审,无疑应当以一审为中心,因为一审有最好的事实审审理条件。〔42〕但我国目前实行二审终审制,未设置三审程序,〔43〕因此二审的救济功能得到突显。另外,由于我国部分一审法官素质不足,加之法院不独立,受地方政府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机关的影响较大,一审的总体状况并不令人乐观,这就给二审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对于一审审理可能不充分和可能有错误的案件,二审法庭应当加强二审庭审;有必要和有条件的,甚至应实行全面复审。〔44〕为了核实和查清案件事实,应支持调取乃至依职权调取新的证据,促使一审时应出庭而未出庭的证人出庭;〔45〕必要时,还应重开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以有效发挥二审的救济作用。(https://www.daowen.com)

同时,二审法官还应当注意,二审庭审实质化有赖于二审合议庭发挥更为能动的作用。因为即使强化了上诉审检察官的诉讼功能,但毕竟不再承担一审时那种全面、积极支持公诉的职能,其法庭诉讼功能仍然有限,而且检察官不一定支持一审判决中的全部内容,尤其是与起诉书内容不同的部分。因此,为了查清事实,明确对一审支持与否的理由和根据,二审合议庭较之一审在庭审控制、调查引导以及核实证据事实等方面,可能需要更加积极主动,以促进二审审理的精细化和庭审实质化。比如,对上诉人提出的部分上诉理由,在检察官未反驳或反驳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一定程度的职权调查;就案件事实及上诉理由进一步讯问上诉人;将一审裁判所依据的某些证据提出,请检察官和上诉方发表质证意见;对出庭证人依职权进行询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