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认罪认罚制度的关键是诉讼资源配置的“控辩平衡”
2026年01月23日
(二)完善认罪认罚制度的关键是诉讼资源配置的“控辩平衡”
前文已述,对认罪认罚制度正当性的主要威胁,是诉讼资源配置的控辩失衡,在完善论的语境下,必然要求调配诉讼资源,包括适当制约和约束此项制度中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及加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在有限条件下努力实现诉讼资源的控辩平衡。为此,首先存在如何理解“控辩平衡”的问题。因为国家的刑事追诉权与公民的防御权在性质、范围和力度上均有重要区别,若无足够的资源配置,国家将无法有效行使其刑事追诉权。因此,控辩平衡并非实际资源的平均分配和实际能力的平等赋予,而是仅指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与诉讼手段对等。具体把握须注意两点:一是对于任何追诉权能的可抗御性,即被追诉方能够对国家过度与不当地行使任何一种追诉权具有遏制的能力。任何一种制度,如果只给予国家权力行使的可能和便利而不为相对方赋权,则会引起失衡。二是遵循法律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虽然现代各国诉讼制度有区别,但有一些诉讼原则及规则具有共识性,被认为是法律程序的基本原理,反映诉讼的规律。例如,任何人不能当自己的案件的法官,因此国家刑事调查和控诉的权能应受法律控制和司法审查;在主体性原则之下,任何人不应被强迫自证其罪,也不应当被强迫认罪认罚;被追诉人应当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以及伴随的知情权,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等。认罪认罚制度的设置和实施,需要确认和保障被追诉人的上述基本诉讼权利。(https://www.daowen.com)